雲林縣虎尾鎮中正國小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9.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倫理,發揮民主
與法治教育的功能,依據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七條規
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依本要點應設置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申評會),學
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
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至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申
訴之評議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三、本校申評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含召集人總數為奇數共十一
人,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一)執行秘書1人
(二)行政人員代表2人。
(三)教師代表3人。
(四)家長代表1人。
(五)特殊教育專業人員1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日止。學校申評會委員與申訴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
由校長另聘代理委員,就該申訴事項代行職務。
四、學校申評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申訴人級任導師、任課老師、教
師會、家長、被申訴人或被申訴單位代表列席。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管教或輔導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評會
提出申訴,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向
學校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
回。
六、學校申評會於收到申訴人之申訴後,召集人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對申
訴人及學生獎懲委員會送出決定書。
七、評議結果,可依以下幾點決定:
(一)申訴成立
(二)申訴不成立
八、申訴應填妥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如附件二),由申訴人署名並檢附相關資
料。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明、住址或通訊方式、及與學生之
關係,如申訴人為學生本人時,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在申訴書上簽名蓋章。
(二)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之管教措施。
(三)申訴之事實或理由。
(四)提起申訴之日期。
(五)受理申訴之單位(雲林縣虎尾鎮中正國小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六)載明本申訴事宜有無提起訴願及其他訴訟,若提起再申訴時,應檢附原申
訴書及原決定書。申訴書不合格者,學校申評會應於五至十日之期限人通
知申訴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學校申評會得逕為評議或不得評議。申訴
案件之提出,經學校申評會接到申訴決定書(如附件四)時之次日起五日
內未提出再申訴,則視為申訴案件評議確定。
九、學校申評會應就教育本質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
申訴事宜。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到會說明
。申訴案有調查或實地了解之必要時,得經學校申評會決議,推派委員組成
調查小組為之。
十、學校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申訴評議決定。申訴案件之評議採不記名方式多數決。
十一、原處分單位或教師認為申訴決定書或再申訴決定坦除有抵觸法令或窒礙難
行者得於收達後五日內向學校申評會申請再評議,但以一次為限,評議再
評議確定後原處分單位或教師應確實執行。
十二、經評議確定後申訴人或有關單位應確實遵守,決定書應分送雙方正本各一
,一份送申訴人,一份送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備查。
十三、經學校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申訴人之權益,避免申訴人二
度傷害。
十四、本要點規定,除就再申訴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訴準用之。
十五、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 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